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菠菜论坛社区。英文名称:China Musical instru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M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由中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乐器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学、文化等单位、团体和对乐器行业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法治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并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
(二)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其它社会团体和本会会员托付办理的有关事项;
(三)对全行业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市场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市场发展动向,引导行业及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根据授权进行统计,开展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五)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产品标准、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七)加强行业协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八)反映行业合理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菠菜资源交流论坛览会;组织会员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菠菜资源交流论坛会;组织多样形式的技术和贸易交流网络平台。参与培育和共建国内专业市场和特色区域产业;
(十)开展行业技术培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二)加强国内跨行业和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内外资源,优化、改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乐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文化、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立一年以上);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乐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文化、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者和热衷于乐器、音乐普及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申请入会的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申请入会的个人须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士;申请入会的专
业技术个人会员,须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需提交法人证书、单位简介,并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入会会费;
(四)颁发证书: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向单位会员颁发中国菠菜论坛社区单位会员证书和会牌,向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展览会、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条件;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时填报年度生产经济指标统计表;
(五)坚持诚信经营,不搞不正当竞争,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侵权活动,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单位会员重大事项的变动(名称更改、地址变迁及法人变更等)应及时向本会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及颁发的其它有关证件,退会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经提示后仍不纠正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进行有损于行业利益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会和被除名的会员名单将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与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威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熟悉行业,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组织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会秘书处、各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本会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本会其他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
(六)制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行业需要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一) 分支机构可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或撤销,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 各分支机构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本章程研究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每年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总结工作,以书面材料报协会秘书处;
(三) 分支机构如连续两年不开展行业活动和不能发挥作用,应及时改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分支机构系非独立法人,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再设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担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